规章制度

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

时间:2018-08-31 17:12:01  来源:  作者:

 (2017年4月16日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)

 

 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以及本会章程的要求,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,决定按以下标准收取每届会员会费(人民币):
  1、会长:100万元;
  2、常务副会长:20万元;
  3、副会长:10万元;
  4、常 务 理事:1万元;
  5、理事:5000元;
  6、会员:1000元;
  7、志愿者:可以免缴会费。
  本标准提交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会员会费在会员大会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。为积极支持本会会务发展,会员自愿多缴纳会费不受本标准限制。
  本标准所指的志愿者是: 在本会总部或各地联络处帮忙 工作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退休人员或志愿者。

二O一七年四月十六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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