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开支管理办法
时间:2018-08-31 17:20:03 来源: 作者:
(2017年4月16日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以及本会章程的要求, 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会员的每届会费最低标准为1000元(人民币,下同),理事每届会费为5000元,常务理事每届会费为1万元,副会长每届会费为10万元,常务副会长每届会费为20万元,会长每届会费为100万元,自愿多缴纳或捐赠不设限额。 会费于每次会员大会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。党政机关、企事业退休人员和参加会所值班等工作的志愿者可以免缴会费。
第四条 由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或购置会所等重大事项的需要,由本会发动会员们自愿资助捐赠,不规定具体标准。
第五条 会费收取和开支应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的使用
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本会正常运行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,任何会员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及挪用。
第七条 本会正常运作的开支主要包括:
(一)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酬薪、补贴及差旅费等开支;
(二)添置设备设施、用品用具等;
(三)添置日常办公用品等;
(四)会所租金、物业管理费,以及水电费、通讯费等其他开支;
(五)本会开展会务业务活动的开支。
第八条 本会会务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:
(一)组织开展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各种公益活动的开支;
(二)举行会长办公会议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等会务活动的开支;
(三)组织本会企业家参加相关活动的开支;
(四)编辑印刷出版会刊、简报,建办网站等开支;
(五)外地会员来会办事和对外联络等接待费用;
(六)表彰及培训会员等活动开支;
(七)看望和慰问本会会员及领导的费用开支;
(八)召开有关会议餐费开支。
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
第九条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规定和要求,设立本会财务机构、财务制度,核算本会财务事项。
第十条 会费管理是本会财务管理的主体。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收取会费一律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。
第十二条 会费由本会财务负责收取和管理。日常开支要厉行节
约 ,严格执行审批制度,由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审核,由会长和本会法人代表授权执行会长、秘书长审批;单项金额少于1万元的开支,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,秘书长审批;单项金额超过1万元(含1万元)的开支,由分管副秘书长报告执行会长同意并审批;单项金额超过2万元(含2万元)的开支,经执行会长同意并由执行会长审批;单项金额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的开支,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,由执行会长报告会长和本会法人代表同意后审批。
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审查,在年度理事会会议上由监事会向会议通报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规定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,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和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。
二O一七年四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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