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
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捐赠款项管理使用办法

时间:2018-08-31 17:24:10  来源:  作者:


(草案)
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本会章程的要求,特制定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捐赠款项管理使用办法如下。
  第一条 会员企业家或其他爱心人士委托本会的非定向捐赠款项,由本会统筹安排公益活动的内容(或项目)和资助对象,并在充分听取捐赠人对捐赠项目及对象的意见后组织实施。
  第二条 会员企业家或其他爱心人士的定向捐赠款项,由捐赠人指定公益活动的内容(或项目)和资助对象,可自行支付捐赠款项;也可由本会代收款项后,按捐赠人要求支付捐赠款项。
  第三条 捐赠款项汇入指定的财务账户后,由本会为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。
  第四条 捐赠金额1万元(人民币,下同)以上的, 由本会和捐赠人签订《捐赠协议书》,颁发《捐赠证书》,在本会网站、会刊和年会上公布其善举;捐赠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均在本会账目中登记并在适当场合公布。
  第五条 非定向捐赠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,由本会组织举办捐赠仪式并邀请有关领导为其颁发证书。由本会组织安排的捐赠仪式, 捐赠仪式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或与捐赠人协商分摊。
  第六条 定向捐赠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,并由本会财务账户代收代付款项的,按捐赠人要求举办捐赠仪式并邀请有关领导为其颁发证书,捐赠仪式发生的费用由捐赠人承担。
  第七条 本会组织实施的公益活动,由秘书长和执行会长提出方案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,并按下列要求拨付款项:单笔公益活动开支在10万元(含10万元)以内的,由秘书长和执行会长联签拨付;单笔公益活动开支超过10万元的 ,需报会长和法人代表同意后,由秘书长和执行会长联签拨付。
 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、国税总局、民政部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[2008]160号) 的规定,会员企业家、爱心人士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款项用于慈善活动的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当年开展公益活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副会长以上企业家,并由本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,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,按其当年开展公益活动金额的10%提取基金,以捐赠人的名义补充本会创始基金,将其善举载入本会的功德簿。本会创始基金专项管理,用于保证本会经费来源的稳定。
 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企业家的定向捐赠款项,通过本会账户进出并接受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,其指定的捐赠项目或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并造册登记备查。当年开展公益活动金额在10~30万元的,按10%提取基金;当年开展公益活动金额超过30万元的,按20%提取基金,以捐赠人的名义补充本会创始基金。金额超过5万元的, 将其善举载入本会的功德簿。
 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,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企业家、爱心人士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。
  第十一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。
        
二O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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